登記結算實施制度(試行)
登記結算實施細則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南華強藝術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交易登記結算行為,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登記結算秩序,防范登記結算風險,保障交易市場安全高效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中心交易中心上市的登記結算,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本中心其他相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登記結算業(yè)務采取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由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集中統一辦理。登記結算部門為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查詢與結算服務。
第五條 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中心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登記結算部門
第六條 登記結算部門是本中心的下屬職能部門。
第七條 登記結算部門設立電子化實物登記簿系統,根據實物賬戶的記錄,辦理投資人名冊的登記。電子化實物交易登記簿系統的記錄以整數位為計量單位,實物數量的最小單位為1 “克”、“公斤”、“件”、“平尺”等。
第八條 本中心統一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
第九條 登記簿系統內的登記資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投資人會員名稱、會員賬戶號碼、持有名稱、持有數量、限售情況、司法凍結情況以及權利質押等持有狀態(tài)。
第十條 登記結算部門履行下列職能:
1.實物賬戶、資金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實物的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
3.依法提供與登記業(yè)務有關的查詢、資訊、咨詢和培訓服務;
4.維護的投資人會員名冊。持有的投資人會員名冊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人會員名稱、實物賬戶號碼、持有數量等;
5.其他與登記結算相關的業(yè)務。
第十一條 登記結算部門負責制定下列事項和文件:
1.業(yè)務實施細則;
2.制訂或修改業(yè)務管理制度、業(yè)務開展計劃、緊急應對程序;
3.辦理新的及品種的登記業(yè)務,變更登記業(yè)務模式;
4.投資人會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等變動情況;
5.合作銀行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等變動情況;
6.發(fā)現重大業(yè)務風險和技術風險,發(fā)現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及重大訴訟;
7.與經紀會員、投資人會員和合作銀行簽訂的各項業(yè)務協定的樣本格式。
第十二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原始憑證及有關檔案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條 登記結算部門對其所編制的與登記業(yè)務有關的資料進行專屬管理;未經登記結算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專屬管理的資料用于商業(yè)目的。
第十四條 登記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登記業(yè)務有關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對與登記業(yè)務有關的資料,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拒絕查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1.投資人會員查詢其本人的有關資料;
2.交易所履行職責要求登記結算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3.相關部門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十五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公開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與登記業(yè)務有關的主要收費專案和標準。登記結算部門制訂或者變更業(yè)務規(guī)則、調整實物登記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告知相關市場參與人。
第十六條 登記結算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人員的商業(yè)秘密。
三、交易賬戶的管理
第十七條 一個投資人會員只能開立一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包含:實物賬戶和資金賬戶。
投資人會員通過實物賬戶持有對應的實物,實物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會員持有實物的數量及其變動情況。資金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會員交易資金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所持有的實物應當記錄在投資人會員本人的實物賬戶內。本中心根據實物賬戶的記載認定投資人會員為所對應的實物持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會員開立交易賬戶應當通過本中心官方網站或指定的經紀會員向登記結算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開立的交易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條 除本中心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投資人會員不得將本人的交易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登記結算部門對交易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投資人會員在交易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根據交易所指令對違規(guī)交易賬戶采取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投資人會員一致同意由本中心通過交易賬戶登記其托管的實物,投資人會員交由本中心托管的的數量及其變動情況均應當記錄在該投資人會員的交易賬戶內。投資人會員一致認可交易賬戶的登記效力,并認可登記結算部門出具的登記查詢結果是投資人會員于該查詢結果出具時在本中心托管的實物權屬情況的合法證明。
四、登記和存管
第二十二條 掛牌前,其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經紀會員應向登記結算部門申請辦理其所掛牌的初始登記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掛牌后,登記結算部門根據申購結果辦理投資人會員名冊和數量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根據交易的交易指令辦理投資人會員名冊的變更登記。當事人因繼承或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離婚、繼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的,資產合法承繼人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應憑合法文檔到登記結算部門辦理相關實物的變更登記;過戶完畢后,登記結算部門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如果資產合法承繼人不符合本中心投資人會員標準,登記結算部門有權拒絕其過戶申請以及交易申請,但賬戶內應由其合法承繼的實物及資金歸其所有并予以提取。因質押、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投資人權利受到限制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在投資人會員名冊上加以鎖定。
第二十五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保證投資人會員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完整、合法。
第二十六條 投資人會員在登記結算部門開立交易賬戶,需嚴格遵守登記結算部門相關制度。
第二十七條 投資人會員應當委托本中心交收托管機構存管其持有的實物,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買賣實物,應當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根據成交結果由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完成其所持實物和資金的交收與劃撥。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投資人會員存管的實物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五、資金結算及實物結算
第三十條 本中心實行日終資金結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終結算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交易管理部負責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將交易資料發(fā)送至登記結算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根據交易管理部發(fā)送的交易資料計算資金軋差,對投資人當日交易資金及所交易實物進行匯劃。
六、風險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實物登記業(yè)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
1.制訂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制訂由有關市場參與人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3.建立完善的從業(yè)人員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4.對登記資料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訂業(yè)務緊急應變程式和操作流程。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
1.市場,是指本中心設立的交易市場。
2.初始登記,是指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在本中心掛牌前,持有人及/ 或其委托的經紀會員在登記結算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手續(xù)。
3.變更登記,是指由登記結算部門執(zhí)行交易系統指令,并確認過戶的行為。
4.退出登記,是指某品種終止上市后,持有該品種的投資人會員應當及時辦理退出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的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并以本中心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本中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湖南華強藝術品交易中心
2015年5月